(2017)辽0882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班允龙与营口恒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允龙,营口恒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702号原告班允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营口恒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允龙与被告营口恒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减半收取2,960.00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