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229号被执行人罗鑫,男,生于1995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罗鑫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7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