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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建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11号罪犯周建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5年4月20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000元,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建成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460分,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910分,表扬6次;本次交纳个人财产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建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