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柏林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陈铠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73号原告陈柏林,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施海勇,该办事处主任。第三人陈铠翔,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林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原告陈柏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柏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柏林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代理审判员 楼丹利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