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晓艳、曾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晓艳,曾利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86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晓艳,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曾利伟,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晓艳、曾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