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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叶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03号罪犯叶伟,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伟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计分2450分。兑换表扬4次。本次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