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吕建华,隆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1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高新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建华,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隆恩有限公司(TOPFAVOUR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吕建华、隆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