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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吕建华,隆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1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高新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建华,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隆恩有限公司(TOPFAVOUR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吕建华、隆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