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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34刘盛达申请执行执行刘芝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达,刘芝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盛达,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刘芝豆,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刘盛达诉刘芝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芝豆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盛达借款本金751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刘芝豆承担。”因被执行刘芝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盛达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芝豆自愿清偿本案案件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刘盛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芝豆差欠申请执行人刘盛达借款本金75100元,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1026元(已交纳),共计75938元;二、被执行人刘芝豆自愿以其名下所属的瓮安县梅子树巷梅桃园小区的仓库(约42平米)抵押给申请人刘盛达借款本金58000元;三、余下款项被执行人刘芝豆自愿于2017年12月30前履行完毕;四、被执行人刘芝豆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刘盛达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及利息部分的执行。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刘芝豆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盛达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