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兴城与谢文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城,谢文武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568号原告:刘兴城,男,1976年11月15日生,苗族,现住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被告:谢文武,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刘兴城诉谢文武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预收的受理费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余宏伟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