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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明俊与吴贵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俊,吴贵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74号原告:黄明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吴贵林,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黄明俊与被告吴贵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黄明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明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明俊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