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明俊与吴贵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俊,吴贵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74号原告:黄明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吴贵林,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黄明俊与被告吴贵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黄明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明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明俊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