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袁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红,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白城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05年4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05年5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取保在逃。2016年12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抓获,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红犯诈骗罪、脱逃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红及其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红虚构各种借钱的理由,先后向被害人侯某借款12.5万元、向被害人陈某借款2.5万元、向被害人马某及爱人借款4.3万元、向被害人孟某借款0.7万元、向被害人吕某借款5.289万元、向被害人袁某1借款9万元、向被害人李某3借款9.6万元,共证骗得人民币43.889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2005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袁红在镇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在镇赉县医院做阑尾炎手术之机趁看管民警不备脱逃,逃至镇赉西白噶收费站处被镇赉刑警抓获。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43.88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袁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从羁押的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和脱逃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孙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红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袁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被害人之间属正常借贷关系,借款后其经营燕山大酒店时管理不善,导致被告人袁红偿还不起借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即使有脱逃行为也不构成脱逃罪。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红虚构各种借钱的理由,先后向被害人侯某借款12.5万元、向被害人陈某借款2.5万元、向被害人马某及爱人借款4.3万元、向被害人孟某借款0.7万元、向被害人吕某借款5.289万元、向被害人袁某1借款9万元、向被害人李某3借款9.6万元,共证骗得人民币34.289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2005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袁红在镇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在镇赉县医院做阑尾炎手术之机趁看管民警不备脱逃,逃至镇赉西白噶收费站处被镇赉刑警抓获。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红于1973年3月1日出生。2、白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7年1月17日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19日9时许,白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赵迪、李大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省人民医院住院部二号楼将犯罪嫌疑人袁红抓获。3、镇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5年5月26日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袁红脱逃时乘坐的黄色三轮车经查找没有找到。4、被告人袁红于2005年1月7日亲自书写的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袁红欠马某47,000.00元、吕某55,000.00元、孟某31,800.00元、陈某35,000.00元,表示在2005年1月17日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5、被害人马某提供被告人袁红于2004年12月16日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人袁红欠马某43,000.00元。6、被害人吕某提供被告人袁红出具的欠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欠吕某52,900.00元。7、被害人侯某提供被告人袁红出具的借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欠侯某125,000.00元。8、被害人陈某提供被告人袁红出具的欠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欠陈某25,000.00元。9、被害人袁某1提供被告人袁红出具的欠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欠袁某190,000.00元。10、被告人袁红用于诈骗的存折,证实戴俊禹名下的存有75,208.66元的存折是虚假的。11、被害人出具的一组收条,被害人吕某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偿还52,900.00元、孟某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偿还31,800.00元、袁某1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还款50,000.00元、田丹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还款74,000.00元、马某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还款43,000.00元、陈某收到被告人袁红亲属还款25,000.00元,被告人袁红全部偿还了欠款。1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袁红亲属于2016年11月6日向袁丽军卡内存款30,000.00元,2016年11月15日向袁丽军卡内存款40,000.00元。13、白城市公安局侦查支队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袁红于2016年12与19日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抓获。14、白城市公证处于2004年6月15日出具的财产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袁红用于诈骗使用的伪造财产协议书。15、白城一中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00年10月26日经白城一中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与戴某合作创办白城一中生态园,由于多种原因,于2002年12月20日结束合作。期间戴某曾委托其儿子戴俊明、儿媳袁红到一中办理业务,一中与袁红本人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不欠袁红钱。2002年12月20日之后,没有与以上三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关系,2004年没有通过银行或者其它方式给过袁红钱。16、被告人袁红与李某1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袁红租赁李某1的房屋开设燕山大酒店,每年租金为捌万元,租期三年。17、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袁红用于开设燕山大酒店的房屋系李某1所有。二、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的证言:我和袁红于2003年10月份就不在一起了,是在2004年6月15日办的离婚手续。我们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也没签过协议书。袁红向我舅舅侯某借钱时我不知道,我俩分开以后我舅找我要钱时才知道的。我问袁红借钱干什么了,她说借给一中开车的小杜了,我问小杜,小杜说没有这事。后来我把侯某、袁红找到一起谈解决这笔钱的事,袁红说钱被她投到燕山大酒店了,这笔钱由她还。一中的债务是我父亲的,和袁红没有关系。戴氏大酒店装修,用这个房子在银行贷了45万元,后期电视、空调、厨具等都是我另花的。2、证人李某2的证言:燕山大酒店是2004年4月份左右我装修的,室内的木工装修都是我干的,费用总共是7万元左右,袁红现在还欠我0.8万元,我要过很多次,她总说一中欠她钱,等把钱要回来就还我,到现在也没给我。3、证人安某的证言:袁红在装修燕山大酒店时,她从我商店购买了瓷砖,价值1.4万元左右,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呢。我多次向袁红要钱,她总说等燕山大酒店开业就给我,后来又说一中欠她70多万元给她转过来就给我,后期就找不到人来了。4、证人冯某的证言:2003年袁红向侯某借钱的事我知道,钱是我从银行取出来的,我记得10多万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是张某让我取的钱,袁红在单位打个条把钱拿走了。5、证人李某1的证言:燕山大酒店的房屋产权是我的。2004年春节后,我租给袁红开的燕山大酒店,房租是一年一交,每年是8.5万元。租房时,袁红给了我一张戴俊禹名下的银行存折,折上存款我记得应该是75,208.66元,在银行查询发现是一张挂失折,已没有存款。后来我找袁红,袁红分3、4次给了我6万多元,现在还差2万多元。后来我听说袁红在孟某那拿钱了,孟某听说袁红给我这张折后就问我经过,听我说完孟某就把这张折拿走了。6、证人戴某的证言:2003年我去台湾了,费用是我自己出的,我没让袁红向侯某借过钱。袁红向侯某借钱,我是后来才知道的,袁红背着我向侯某借了5万元,她对侯某说是我出国费用。侯某把钱送去的时候我也在场,当着侯某的面袁红把钱拿去了,说是她自己有用处。戴俊明和袁红离婚的时候,袁红当着侯某的面说她借的12.5万元借给一中小杜了,这笔钱由袁红还给侯某。戴氏大酒店装修花了大约40万元,是我拿房子抵押贷款45万元装修的,我没让袁红拿钱。我没签过财产协议书,戴氏大酒店装修时袁红也没有投资。7、证人张某的证言:袁红向侯某借钱的事我知道,份二次借的,一次借7.5万元,一次借5万元,一共12.5万元,钱是经过冯某手借的。8、证人朴某的证言:袁红在经营燕山大酒店的时候,从我处进的厨具,总价值3.5万多元,已付给我1.5万元,尚欠2万元。9、证人袁某2的证言:2005年5月份,我在燕山大酒店工作过,袁红向吕某和袁某1借钱的事我知道。有一次袁红向吕某借了2万元,说是给一中做广告牌子,一中给她19万元。现在一中查账出问题了,要把这个19万元给一中拿回去,然后一中把钱再给拨回来,再还给吕某,我是听袁红说的。向袁某1借钱也是我和袁红去取的,袁红说他老叔和张兵要用,当时袁某1借她4万元。袁红离婚以后她和我说,老戴家把一中的帐给她了总共是145万元。她和很多人都说过,向袁某1借钱时和袁某1也说过。2004年11月份我就不在燕山大酒店干了,因为来燕山大酒店要钱的人太多了,袁红总是各种借口骗要钱的人,有时候她不在我也不知道怎么答复人家,我觉得挺闹心的就不干了。10、证人杜某的证言:我认识袁红,我没向袁红借过钱,我与袁红没有经济往来,一中也不欠袁红的钱。戴俊明有一次碰上我提到过借钱的事,我告诉他根本没有这事。1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04年3月份,当时袁红到齐齐哈尔找到的我,我们在这始终呆着,一直到2004年10月份才开业,营业了5个月左右。我每个月工资讲好是1.6万元包厨,袁红还欠我工资8万元,年前的时候给过我1万,开业之后5个月一分钱也没开过。12、证人盖某的证言:白城一中生态园是戴某投资的,由其儿子戴俊明和儿媳袁红经营,白城一中与戴某口头约定每年由戴某交给一中20万元,但是经营2年也没给钱。一中生态园和袁红没有关系,一中根本不欠袁红的钱。戴某和戴俊明找过我,告诉我袁红在外面以白城一中的名义骗了不少钱,让我不要上当。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袁红与白城一中没有债务关系。14、证人祝某的证言:我是镇赉县看守所所长。2005年4月27日,我所羁押的女嫌疑人袁红因阑尾炎手术而在县医院住院治疗,所里安排两名在职民警和一名工勤人员值班。2005年4月29日在民警胡某、计某和工勤人员刘某值班时,袁红趁其不备从医院逃脱了。15、证人胡某的证言:2005年4月29日下午5点钟左右,祝所长安排我、计某和工人刘某看管在县医院做阑尾炎手术的嫌疑人袁红,我们在换饭时,袁红趁我们不备跑了。所里马上组织人员抓捕,我们在西郊收费站处把袁红抓到了。16、证人计某的证言:2005年4月29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胡某和刘某在县医院看管在县医院做阑尾炎手术的嫌疑人袁红,我们三个人在换饭时,袁红趁我们不备跑了。所里马上组织人员抓捕,后在西郊收费站处把袁红抓到了。17、证人刘某的证言:2005年4月29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协助民警胡某、计某在县医院看管在县医院做阑尾炎手术的嫌疑人袁红,我们三个人在换饭时,袁红趁我们不备跑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孟某的陈述:2004年10月2日,袁红跟我说有急事用钱,我给她拿了7,000.00元现金,她主动给我拿了一张活期建行存折,上面有28,500.00元存款,她说是亲属的折,出门了,没身份证,取不出来,她还说这张折押我这。过了很长时间,袁红也没还我钱,我到建行查这张折的存款情况,建行说这是挂失折,钱已取完。听到后我很气愤,就找袁红问清楚,她说也不知道折上没钱,没钱不要紧差不了事。另外袁红借钱之前,2004年9月28日燕山酒店试营业搞宣传活动,用我的礼仪宣传,其费用是24,800.00元,没给我也没打条。后来又两次向我借钱我没借。2004年12月末或是2005年1月份,我到燕山酒店找袁红要钱,借钱的情况和我差不多,其中那张废存折好几个人都见过。2005年1月17日,袁红家的服务生给我送来一张协议书,内容是欠我的31,800.00元,到期不还可以拍卖燕山酒店,负法律责任。到期我去找袁红要钱,她给我一张卡说给大伙拿钱不方便,每人给办张卡,到时直接到银行取钱,我们好几个人都每人领了张卡,是她拿我们身份证以我们名办的卡。结果到银行一查,里面就存50.00元钱,我一来气就把卡扔了。后来又找袁红要钱,她不在,我们就翻她东西,在她家沙发下发现一堆折,一看就是给我们发卡的那张折,我们按名把存折分了。2、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我来报案,袁红骗了我118,000.00元,她在白城宾馆对面开燕山酒店的。2004年8月初,袁红给我打电话说着急用钱,用一个月时间,并说有多少借多少,连打几次电话都这么说。这样,我借给袁红50,000.00元现金,时间是8月10日。当时她给我打的借条,并写明了用一个月期限。接着在9月初,袁红又给我打电话还要用40,000.00元钱,说她叔用,当时她还用自己手机给她老叔打电话,说是她老婶接的,还说一会儿就给送去,听了我就相信了,在地区医院前街的工商储蓄所取出40,000.00元钱直接给袁红了,袁红打了借条,时间是2004年9月14日。过几天之后,我就找袁红要钱,之后天天去找她,有20天没见人影。后来我找到袁红,她让我给她一个账号,她把钱给我汇过来,我把账号给她了,但是一直没汇过来。袁红还说白城一中欠她一百多万元,在十一月中旬时,我说去找袁红要钱她总推拖,后来她说一中给她汇过来70多万元,我看见存折了,但没看见存折有没有存款,她还说一中的都汇过来还得送点礼,你还得再借我点,接着分两次我又借给她28,000.00元,但没打条。接着我总找她要钱,在12月22日,袁红打电话让我去取款,到酒店后她说这款让银行顶任务,过了年1月4日再来取吧。到2005年1月4日,我又找袁红,她说折给银行的人拿去了,拿去抵押看一下就拿回来。这样,我就不相信袁红了,后来我总找她,在上个月她老叔找她,听说她还欠她老叔的,也找她要钱。后来说补了一个折,里面只有50.00元钱,到现在我一分钱也没要回来,现在打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着,我只好来报案。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袁红骗了43,000.00元钱。袁红是我爱人的同志,2004年4、5月份,袁红从我爱人手借走13,000.00元现金,当时打的收条,她也没说借钱做什么用,只是说急用,三、四天就还,之后也没还。后来袁红打电话说她表姐找她要欠款,她说现在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帮忙先借她30,000.00元钱,过几天就还我,连同上次13,000.00元一起还我,我又借给她30,000.00元钱。之后我打电话要钱,袁红一直拖我。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袁红骗了52,890.00元。我是卖海鲜的,袁红是原来戴氏大酒店老板的二儿媳妇,其离婚前与其丈夫一起经营饭店。2003年8月21日,袁红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一中欠她190,000.00元钱,是原戴家经营生态园的投资款,她与丈夫离婚后这笔款判给她了,现在她有一笔190,000.00元的款从一中拿出来没给打条,审计部门在一中查账,她必须先把190,000.00元给补上,不然那1,400,000.00元就不好要了,让我想法帮她借50,000.00元钱,我说没有那么多,我就凑了23,000.00元给她。之后袁红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共从我这拿走了52,890.00元现金。现袁红所骗我的钱款已经全部归还我了,分两次归还的,第一次归还我40,000.00元,第二次归还我12,900.00元。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袁红骗取了25,000.00元钱,袁红是我弟弟前妻的表妹。2004年4月6日,袁红通过我弟弟找到我说,她想到沈阳去给戴氏大酒店进货,她的银行卡挂失了,取不出来钱,让我借她10,000.00元钱,并承诺第二天就还给我,当时袁红打了10,000.00元的欠条。第二天我给袁红打电话要钱,她说一中欠她钱,由一中账户给我转钱,我就把我的账户和账户给她了。第三天,袁红找到我说一中给转了34,000.00元,让我把剩下的24,000.00元给她。我说钱没到账户,袁红说她现在着急用钱,我开这么大的酒店,还能差事啊,我又把卡里的15,000.00元钱借给她了,她在以前打的欠条上加了15,000.00元的。之后我每天都去银行查,钱都没到账。我到戴氏酒店去找袁红,酒店的人说袁红的经济问题和戴氏酒店没关系。我再找袁红要钱,她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我。6、被害人侯某的陈述:2003年9月27日,我被袁红骗了125,000.00元人民币。袁红的前夫是我的外甥。2003年9月27日10时许,袁红打电话说她同学在银行出事了,钱堵不上了,让我帮忙把钱给堵上。当时向我借75,000.00元钱,说下午下班之前就给我,我相信她了,就让她到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了75,000.00元人民币。之后我也没跟她要,到了10月3日我去找袁红,她让我等等。到10月10日,袁红给我打电话,说她老公公出国需要50,000.00元钱,我又在顺达汽车销售公司给她拿了50,000.00元钱。袁红给我写个借据。之后她就以各种借口推脱我,后来我问袁红的老公公,借钱根本就和他没关系。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红的供述:我被抓获是因为骗人钱了。2004年我骗取袁某190,000.00元;2004年6月我骗取吕英林(马某爱人)43,000.00元;2004年我骗取陈某25,000.00元;2004年我骗取吕某52,000.00元;2004年10月我骗取孟某31,800.00元;2003年我骗取候树春125,000.00元;总计363,800.00元。我借这几个人钱,都谎称白城市一中欠我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款,现在需要周转用钱,向他们几个人分别以各种理由借款,后来我又将已转出钱款,账户实际已无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给袁某1和孟某等人看,让其相信我有钱能够偿还他们的借款。我以帮助我叔还欠账为由骗取袁某190,000.00元,还慌称能够支付利息。并让袁某1提供个账户,等一中欠的钱回来,直接将钱汇到其账户上。2004年8月份,以我的燕山酒店安装鱼缸用钱为名,我分三次向吕某借款52,000.00元,并谎称一中欠我的钱,现在一中正在财务审计支付不了,现在需要用钱,等钱拿回来就还他。2003年9月末,我分别以银行的同学出事了需要用钱和我老公公出国要用钱的名义,分两次向候树春借款75,000.00元和50,000.00元,实际这两个理由都是我虚构的。2003年10月末,我谎称有同学开车撞人了,需要用钱解决这个事情,向孟某借款31,800.00元,并且给孟某查看了一个假的存折,与孟某说,钱有,到时候给你张卡,把钱存到卡就行了。2004年12月份,我谎称有个姐姐需要用钱向马某借了43,000.00元,还说一中欠我100多万元,现在取不出来,等钱拿回来就还,实际上白城一中不欠我的钱。我给袁某1和孟某看的存折是假的,我要是真有这些钱就不用向别人借款了,我出示存折是为了让其相信我有钱,有能力偿还欠款。我给他们都写了欠据,有的还有借款协议书。燕山大酒店的房子不是我的,是我从李某1那租的。我在协议书上说若欠款还不上,将燕山大酒店拍卖后将欠款还清,是为了让他们相信我有钱,相信我有能力偿还。我开酒店时没有钱,没有办法了,只能骗取大家的信任和钱款。后来经营不善,酒店费用也大,后期买卖赔了,燕山大酒店的房子是我租的,当初所购买的设备都用于抵账偿还他人的债务了。我在镇赉看守所羁押期间阑尾炎犯了,到镇赉县医院做的手术,术后医生告诉我应该多活动以促进排气,我就在医院楼内运动,趁看守民警不注意走下楼,逃脱了。逃到白嘎收费站处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本院对被告人袁红及其辩护人孙凯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和脱逃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342,89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袁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从羁押的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脱逃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孙凯认为被告人袁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脱逃罪,其观点与本案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42,8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袁红亲属积极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从羁押的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应对被告人袁红进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