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景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刑初82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景景,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韩光玲,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景景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江、书记员杨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景景及其辩护人韩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冯景景虚构以能将王某、李某、肖某、魏某四人安排进菏泽市立医院工作事实,以需花钱托关系的理由,隐瞒真相,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48500元、李某现金49000元、肖某现金33500元、魏某现金43000元,共计人民币174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景景被郓城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冯景景购买手表、铂金项链、戒指、名片运动鞋、包、衣服、苹果手机等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于某证言,被害人王某、肖某、李某、魏某陈述,被告人冯景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景景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冯景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冯景景虚构自己在菏泽市医院工作并能安排别人去该医院工作的事实,以需花钱托关系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48500元、李某现金49000元、肖某现金33500元、魏某现金43000元,共计人民币174000元。期间,冯景景通过“热拉”交友软件与于某认识,所骗四被害人的钱款均被其用于与于某交往花费。四被害人将钱款交予被告人冯景景后,冯景景一直未兑现承诺。在四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向冯景景索要钱款时将冯景景围堵在家中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将冯景景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景景亲属代其退赔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冯景景用诈骗所得现金为于某购买手表、铂金项链、戒指、名牌运动鞋、包、衣服、苹果手机等物品。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李某、肖某、魏某报案称被冯景景诈骗,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冯景景实施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害人向冯景景索要钱款时将冯景景围堵在家中并拨打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将冯景景带到郓城县南赵楼派出所进行调查。(4)公安机关查询的冯景景及于某购买火车票记录、住宿记录,证明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冯景景和于某多次乘坐火车至济宁、太原、青岛、淄博、济南等地并入住当地宾馆。(5)于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于某建行卡号为62×××20的银行卡收到冯景景部分转账的事实。(6)李某邮政储蓄卡号为62×××18的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肖某2016年9月10日向该账户汇款20000元、2016年9月24日王某向该账户汇款45000元的事实。(7)被告人冯景景持有的王某工商银行卡号为62×××35的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9月23日,王传印账户收到魏某转入现金40000元的事实。(8)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于某所用手表、铂金项链、戒指、名牌运动鞋、包、衣服、苹果手机等物品一宗。2、证人证言于某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9月通过同性恋交友软件认识了同性朋友冯景景,冯景景说自己在菏泽市立医院工作,父亲是骨科主任、母亲是妇产科主任。二人在交往期间,冯景景通过银行卡、微信向其账户转过一部分现金,冯景景在其面前表现的很大方,两人在一起购物、吃饭、旅游,基本都是冯景景付账。期间,二人还去淄博、泰安、青岛、济南等地游玩。冯景景为其购买的衣物现均在其家中。3、被害人陈述(1)李某陈述,证明其丈夫王某1与冯景景的丈夫王某是堂兄弟。2016年8月份,冯景景对其说起找工作的事,并说其爸爸的仁兄弟是负责往菏泽市立医院送药的老板,说找这个人可以让其到市立医院上班,并说花20000元就可以疏通关系。其和家人商量后感觉可以,因为与冯景景是亲戚,就相信她了,就把20000元交给了冯景景,当时冯景景说拿着现金不方便,把钱存到卡里吧,其当时就把自己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交给了冯景景。过了一段时间,冯景景说10月7日就可以去上班,但是到了10月7日冯景景又说快中秋节了,需要再送20000元才可以上班,其又向银行卡里转了20000元。后来冯景景又以此理由向其要钱,其共计给了冯景景49000元,但是一直没有上班,其多次问上班的事冯景景都以各种理由推辞。后来其听说冯景景以同样的理由向肖某、王某、魏某各自要了四万多元,但都没有办成事。今天其几人得知冯景景回来了,就一起到了冯景景家里询问情况,这才得知受骗了,所以就报警了。(2)肖某陈述,证明其与冯景景是妯娌关系。2016年9月初,冯景景说自己的工作是去菏泽市立医院送药,问其是否愿到其单位上班。其问怎么办理,冯景景说她爸爸的仁兄弟能给办理。几天后,冯景景说给老板说好了,让其先汇款20000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上,其说南赵楼镇没有工商银行,冯景景就给其提供了李某邮政储蓄的卡号,后来又分两次给冯景景13500元,可是一直没让去上班,其提出要求见见老板,冯景景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后来让冯景景的对象将冯景景带回,问她怎么办,她说钱已被济宁的于某弄走了。(3)魏某陈述,证明其丈夫与冯景景的丈夫是表兄弟。其被冯景景以能帮助介绍到菏泽市立医院工作为由骗了43000元。(4)王某陈述,证明其是肖某的表妹。冯景景说自己能帮其找到工作诈骗其现金48500元。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景景供述,其与李某、肖某、魏某、王某都是亲戚关系。2016年8月份至10月份,其以能给人在菏泽市立医院找工作为由骗取这四人共计174000元,其中骗取李某49000元,骗取肖某33500元,骗取魏某43000元,骗取王某48500元。其首先收到的是李某的银行卡,后来又陆续收到其他人给的钱款,因其当时拿着丈夫王某及李某的银行卡,就让肖某、王某、魏某分别往这两个卡上转的账。2016年8、9月份,其通过“热拉”交友软件与于某认识。其骗的这四人的钱都被其与于某交往花费了。期间,其通过微信、银行卡给于某转过一些现金,二人一起购物、美容、住宿、吃饭、外出旅游都由其付账。5、视听资料于某持冯景景为其购买的苹果手机照片及微信红包、微信账户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冯景景为于某购买苹果手机及将诈骗所得现金通过微信部分转账给于某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景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人帮忙找工作的事实,骗取四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景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景景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景景系被四被害人围堵在家中后报警并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非自动投案,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景景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景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景景退赔的两万元分别发还四被害人王某、李某、肖某、魏某;责令被告人冯景景退赔四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十五万四千元。三、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梅君审 判 员 任现勇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