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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唐洪勇与罗克会排除妨害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洪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5号被拘留人:唐洪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罗克会申请执行唐洪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洪勇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洪勇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