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唐洪勇与罗克会排除妨害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洪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5号被拘留人:唐洪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罗克会申请执行唐洪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洪勇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洪勇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