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王琦、李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王琦,李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6号。负责人:彭莉红。委托代理人:廖辉,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琦,男,2016年9月11日死亡。被告:李亚萍,女,1971年9月29日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代理人:蒋培文,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被告王琦、李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王琦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被告王琦于2016年9月11日死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起诉,被告王琦于2016年9月11日死亡,原告起诉时,被告王琦已经死亡,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被告王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已预付本院的案件受理费4274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捷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明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