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林忠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林忠思,林小民,林志鹏,李大兵,周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015号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嘉龙现代城12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87529372Y。法定代表人:张福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林,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杏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77570H。法定代表人:林辉煌,执行董事。被告:林忠思,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小民,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志鹏,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大兵,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周国辉,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林忠思、林小民、林志鹏、李大兵、周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隆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细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森森速 录 员 侯雪婷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