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正柏与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柏,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663号原告:李正柏,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延安东路北侧书香华庭门面房113室。法定代表人:吴长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柏诉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