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高占勇,李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51年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高占勇,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北安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安支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