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854号原告: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79167933B)。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占晨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所地:宁波市中山东路***号;中山东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张益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帅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素妍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邵 成 飞人民陪审员 ��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