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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李春旺、李银强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李春旺,李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李春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李银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李春旺、李银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宁04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李春旺、李银强应付王建平代其偿还的欠款共计42118.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2元,李春旺、李银强至今未付。经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李春旺、李银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