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0826198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围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上诉人冯某某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某某、王某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