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蓉与被告陈桃、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蓉,陈桃,李玲,徐群英,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63号原告:卢蓉,1975年2月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陈桃,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玲,1982年4月1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徐群英,1971年8月1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AJ4Q3N,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9号01幢1607室。法定代表人:金东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蓉诉被告陈桃、李玲、徐群英、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蓉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卢蓉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