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金龙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国田、刘元元、刘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龙饼业有限公司,刘国田,刘元元,刘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龙饼业有限公司,地址:遂平县。法定代表人徐澳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国田,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刘元元,女,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刘郑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驻马店市金龙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国田、刘元元、刘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24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8执3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