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虎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虎雅娟,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中万路西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雅娟,女,回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河南圣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上诉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虎雅娟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发生在金水,且上诉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花园路农业路交叉口招银大厦,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虎雅娟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