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陈永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陈永慧,夏华悦,王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25层。负责人:童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慧,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华悦,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贵,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群,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慧、夏华悦、王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保贵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保贵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国智审判员 黄智静审判员 符黎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