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412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412号之二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3657Y。法定代表人:施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53673746。法定代表���:唐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08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