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刘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92号(2016)吉0202民初892号之一原告:李桂云,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刘振民,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在押。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桂云诉被告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振民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件现在侦查审理阶段,本院遂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待刘振民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桂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