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27号原告: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寨上仓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5857M。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厦门轻工食品工业园美禾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946440。法定代表人:陈允定。原告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诉称,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确认,自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间,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货款457879.96元,请求法院判令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双方就本案管辖地法院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也认同本案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21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前未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虽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给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视为书面协议管辖。本案被告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为由,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的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