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846784515K。负责人:吴铁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社良,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金珠,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黄社良、张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黄社良、张金珠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参与分配他案扣划的被执行人拆迁安置款得款79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社良、张金珠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595.9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900元,未执结标的为23695.98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