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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与高亚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高亚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728号原告: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608F,住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江苏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亚岳,男,1961年11月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亚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丰市晶隆盐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永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