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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南极龙香源农民互助会、滕良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南极龙香源农民互助会,滕良庆,雷顺娣,朱成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南极龙香源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宁国市南极乡正街,组织机构代码58721106-8。法定代表人:刘建宁,理事长。被执行人:滕良庆,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雷顺娣,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滕良庆妻子。被执行人:朱成敖,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南极龙香源农民互助会与被执行人滕良庆、雷顺娣、朱成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