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胜利、董振德、董振贵与钟志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董振德,董振贵,钟志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517号原告:王胜利,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董振德,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董振贵,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钟志英,女,1948年6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董振德、董振贵与被告钟志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胜利、董振德、董振贵负担。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