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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荣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谭荣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谭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