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与鄂托克旗非凡车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鄂托克旗非凡车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624行审8号申请人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旧政府大楼407室。法定代表人白牡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霞,该局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非凡车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寨街天荣向南拐角。负责人李东,该店经理。申请人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6年10月13日查实被执行人非凡车饰店面门牌《钣金烤漆》蒙汉字材质不一样并且小字中蒙文为错字。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材质不一样1块×2000元+蒙字错字500元=2500元,同时责令一周内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非凡车饰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该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非凡车饰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非凡车饰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该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2016)鄂民宗事罚字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成审 判 员 王双麒人民陪审员 牛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纳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