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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与朱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朱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8号。负责人:栾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超,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博(曾用名朱纯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