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英与唐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唐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涌,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唐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710365元,执行费19350元,已执行1516724.92元,尚有193640.08元未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