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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平国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黄平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商场,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799钰龙天下佳园西区首层。法定代表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8009号1栋B座3F/4F、2栋B座2F。法定代表人邵立卫,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国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国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国撤回对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黄平国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