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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梁兆宽与尚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宽,尚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38号原告:梁兆宽,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英民,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兆宽与被告尚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兆宽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兆宽以组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兆宽撤诉。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计4326元,由梁兆宽负担。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