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98号原告:李某1,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李某2,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李某1诉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1以被告主动承认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