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精密锻造与张建桥、平安滨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张建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06号原告:莱州市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礼,男,系单位职工。被告:张建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原告莱州市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