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硒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阿县硒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硒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阿县硒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硒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0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刘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阿县硒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张山村北(东阿县汇鑫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硒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阿县硒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