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千宇装饰材料厂、无棣县永发装饰材料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千宇装饰材料厂,无棣县永发装饰材料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千宇装饰材料厂,经营者李文芬。被执行人无棣县永发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者牟洪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7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牟洪杰名下车牌号为鲁M×××××朗逸牌汽车。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牟洪杰名下车牌号为鲁M×××××朗逸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