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杰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7号罪犯林杰,外号“小龙人”,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杰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280分,兑换表扬5个。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3280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