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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王玉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王玉中,曹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藤村。负责人:张淑武,主任。被执行人:王玉中,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黄骅市。被执行人:曹延涛,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玉中、曹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黄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法向被执行人王玉中、曹延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中、曹延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