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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燕波与晋中新世界精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中天意百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波,晋中新世界精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中天意百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125号原告李燕波,男,1958年10月30日生,回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被告晋中新世界精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法定代表人贺郁文。被告晋中天意百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文化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许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波与被告晋中新世界精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中天意百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晋中新世界精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经营场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海     兰人民陪审员 郑     保     安人民陪审员 李强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晓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