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罗兴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36号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兴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罗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兴军缴纳罚金3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罗兴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兴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兴军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35425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