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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冯志德、曹汉彬等与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陈嘉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德,曹汉彬,杨超文,关冰宜,黄国强,邓海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陈嘉庚,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陈嘉琳,潘慧文,潘秋萍,谢雪梅,张彩登,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雅士杰模具有限公司,母庆伦,张宜辉,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祥仔,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陈绍桓,黄庆新,张远婵,佛山市臻德义齿有限公司,罗文平,黄素影,曾瑞娟,尤桂开,佛山市盈运五金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王涛,吴海恒,佛山市宏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杨忠智,邓宏春,黎洁梅,佛山市康键科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伟坚,黄伟民,黄卓能,佛山市全宇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钟建军,母其涛,黄晃华,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何润琼,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方美霞,何瑛瑛,黄卓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异44号案外人:广东众秀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1首层。法定代表人:李秀娟。申请执行人:冯志德,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曹汉彬,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杨超文,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关冰宜,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黄国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邓海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蓝晓寒。被执行人: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居委会科甲路10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被执行人:陈嘉庚,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居委会科甲路10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嘉琳。被执行人: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A座4号。法定代表人:陈嘉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居委会科甲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嘉琳。被执行人:陈嘉琳,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慧文,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秋萍,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谢雪梅,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彩登,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东诚路(厂房四)。法定代表人:黄立权。被执行人:黄立权,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士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1号车间一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母庆伦。被执行人:母庆伦,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张宜辉,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瑞丰名苑1304室。法定代表人:郑友群。被执行人:黄祥仔,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号1-12座之G二层。法定代表人:马文勇。被执行人:陈绍桓,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庆新,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张远婵,女,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臻德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文平。被执行人:罗文平,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执行人:黄素影,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执行人:曾瑞娟,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尤桂开,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盈运五金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岗头公路西侧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被执行人:王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吴海恒,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宏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3号车间一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忠智。被执行人:杨忠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邓宏春,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黎洁梅,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康键科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朗沙三路(冲口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黄伟坚。被执行人:黄伟坚,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伟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卓能,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全宇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5号车间一层。法定代表人:钟建军。被执行人:钟建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母其涛,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黄晃华,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高富一路。法定代表人:黄伟民。被执行人:何润琼,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1号车间二层。法定代表人:黄伟根。被执行人:黄伟根,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朱世荣,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方美霞,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瑛瑛,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卓霖,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莲瓦多公司)所涉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凤山西路10号及10号之一两宗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广东众秀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秀杰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众秀杰公司异议称,其已承租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凤山西路10号之一中首层休闲接待室、办公室及宿舍(详见《凤山西路10-1号地1层平面图》,以下简涉案首层房产),租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故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拍卖。本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产登记权属人为被执行人丽莲瓦多公司,于2012年8月8日被本院以(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11号原告冯志德诉被告陈嘉庚、丽莲瓦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轮候查封。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3)佛顺法良执字第9号,该案对涉案房产的轮候查封因在先的查封解除,于2014年8月4日自动生效。此外,被执行人丽莲瓦多公司另因拖欠其他债务被相关权利人申请执行。现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丽莲瓦多公司所涉系列案件的过程中,拟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档案信息、送达回证、(2013)佛顺法良执字第9号网络拍卖事项告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外人众秀杰公司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拍卖,但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众秀杰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13年2月2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该落款日期确在本院查封生效之日前,但经查实,也是在本院轮候查封之后。而且,案外人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已占有使用涉案首层房产。因此,且不论该合同是否属实,案外人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案外人众秀杰公司主张其以代缴电费的方式支付租金,对此本院亦无法予以采信:一是案外人众秀杰公司仅提供用户名称为“顺德阳光康复医院筹建处”的中国南方电网发票联、“马风华”名下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支付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该组证据与案外人有关联以及所载电费实际由其支付;二是案外人众秀杰公司作为承租人,如实际占有使用涉案首层房产,势必产生一定的电费,现案外人主张所代缴电费是包含其承租部分在内涉案房产整体产生的电费,但并无证据证明电费的具体分摊,本院无法认定上述缴纳电费中案外人自行承担部分及代缴部分的具体比例和数额;三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涉案首层房产的租金为每月3000元,但案外人提交的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中国南方电网发票联等证据显示所缴纳电费的数额并不固定,无法与每月租金3000元形成一一对应,案外人对差额部分亦无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案外人众秀杰公司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拍卖,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广东众秀杰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周振祥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惠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