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茜诉云南实力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茜,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804号原告:杨茜,女,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正街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昆余,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苑开发区凯苑9幢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彭宇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茜诉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诉讼时间太长,不想继续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2745元,减半收取计6372.50元,由原告杨茜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人民陪审员 郭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