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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彦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594号原告姜彦平,男,1971年2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彦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彦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王洪丽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