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新剑与吕天禄、王玉和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新剑,吕天禄,王玉和,沈阳顺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剑,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天禄,男,汉族,1931年3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逊,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和,男,汉族,1942年8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审第三人:沈阳顺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住所地:营口鲅鱼圈区商业城A区。法定代表人:王乃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荣升,该公司退休干部。上诉人吕新剑因与被上诉人吕天禄、王玉和、原审第三人沈阳顺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新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吕天禄、王玉和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新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吕新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吕新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长浩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崔耀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