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18号梁某某:你为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对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杨某销售假烟的行为未能得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未造成经济损失,且归案后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判处缓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杨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原判决已于减轻。杨某所犯罪行严重,且有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前科,故你应判处缓刑的申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